保定市公安消防支队 关于转发省消防总队《关于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消防大队: 现将省消防总队印发的《河北省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程序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总队《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工作的通知》(冀公消[2009]85号)要求和本地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加强我市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和消防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支队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王树兴支队长任组长,王桂红副支队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支队防火处,办公室主任由刘来新处长担任,成员为防火处全体。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当地建筑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和消防产品检验质量抽样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培训,加强学习 建筑材料防火性能和消防产品检验工作技术性和程序性要求非常严格,因此各大队消防监督人员一定要注重加强平时业务理论学习,牢固掌握建筑材料防火性能和消防产品的技术规范, 尤其是加强《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阻燃产品标识制度》、《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技术规范的学习。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4月上旬支队将邀请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技术人员对支队及各大队消防监督人员进行统一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三、加大力度,严格把关 各大队要把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和消防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作为防火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施工期间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审核验收备案项目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监管环节,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和消防产品为重点,严格把关,切实加大建筑材料防火性能和消防产品检验工作的整治力度。对未按规定对内部装饰装修材料和消防产品进行检验或装饰装修材料和消防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投入使用。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责令限期拆除和改正,依法查处。对新更换的装饰装修材料和消防产品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检验工作。各大队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要注重服务意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事,不得向用户指定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及消防产品。 四、逐级定责,量化考核 支队将根据总队的统一安排部署,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把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及消防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目标分解到各大队,并逐级签定责任状,保证按时按量完成任务。此项工作实施最低指标分类考核制度。截止11月15日,各大队要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年度最低指标数,未完成年度最低指标数的,取消年底评优资格。各单位最低指标分配如下:1、新市区、北市区、南市区、朝阳区、涿州、定州、高碑店、安国大队送检检验件数50件;2、清苑、徐水、高阳、唐县、易县、满城、雄县、容城、安新、涞源、定兴、涞水、曲阳、温泉城大队送检检验件数40件;3、蠡县、博野、阜平、顺平、望都大队送检检验件数30件。完成最低任务指标数的得100分,未完成的按照未完成数的百分比扣分,超出最低任务指标数的按照超出数的百分比加分,送检检验件数以检验报告为准,年底进行排名。对工作措施有力,完成任务出色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完成任务目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支队还将此项工作作为年终消防监督执法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消防监督工作同步检查验收,并定期公布此项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附:省消防总队《关于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冀公(消)〔2010〕5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 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消防 产品质量检验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 现将《河北省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总队《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工作的通知》(冀公消[2009]85号)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总队这“两个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是加强我省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和消防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见证取样、抽样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支队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化责任,认真组织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将贯彻落实总队这“两个规定”纳入整个消防执法工作之中,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落实、同评比。总队目前正在建设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其主要职能是开展建筑材料防火性能和消防产品检验工作,同时加强对各支队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各支队要在4月10日前,建成办事处,办事处用房不得小于20平方米,届时总队将派专人与支队一起开展受理业务。 二、突出重点,严格把关 各支队在开展消防执法活动中,要突出抓好以下重点。一是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对选用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应作为重要审核内容严格把关。二是在受理建筑工程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必须提供该材料的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并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 836—2009)规定,进行评定。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那些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或单位,在实施工地检查、办理开业或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认真查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或相关证书资料,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判定。不能现场判定和对现场判定结论有异议的消防产品,必须现场抽样、封样,及时进行检验。对未进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验收或备案,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项目或单位,除依法处罚外要督促其按规定抽样送检。四是要加强与建设、质监、工商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结合当地实际,对在建工程及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等领域存在的假冒伪劣现象进行联合查处。对发现可疑及难以判别的产品及时抽样送验。 三、实施目标责任制,严格量化考核 总队将根据目前掌握情况,结合各地实际,把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及消防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目标分解到各支队,各支队也要分解到各区县,并逐级签定责任状,保证按时按量完成任务。同时,总队还将此项工作作为消防监督执法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消防监督工作同步检查验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工作措施有力,完成任务出色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完成任务目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各支队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不得向用户指定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及消防产品。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 取样抽样检验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见证取样抽样检验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 836—2009)等有关法律及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见证取样检验是指建筑装修装饰材料进场后,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的具有防火性能的各类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三条 抽样检验是指建筑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对分阶段选用的防火装饰装修材料,隐蔽工程或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具有防火性能的各类材料在施工或完工后现场抽样、封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四条 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判定装修装饰材料及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阻燃剂(防火涂料)等其它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的材料。 第六条 见证取样(抽样)的取样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密闭包装封好,采取确保样品运输安全及包装完整的措施,由相关抽样及见证人员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封条应贴在适当部位,以防被更换或损毁。 对公众聚集场所项目,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及其它大型工程项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派人到场进行见证,并在取样抽样单及封条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同一建筑工程中使用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批次的装修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 第八条 见证取样(抽样)结束后,申请(委托)检验单位应及时将封装的样品通过邮寄、托运或派人直接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九条 申请(委托)单位在将样品送检验机构检验时,应同时提交《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告知单》和《见证取样抽样单》。 第十条 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时,应对样品封装的完整性进行确认。对封装样品有明显拆封痕迹或有损坏迹象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委托)单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核实后,确认该样品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接受检验申请(委托)后,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申请复检,检验机构按标准规定对备样进行复验,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没有备样的,按规定程序重新抽样并检验。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送达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时,应详细填写《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告知单》(附件1),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或抽样检验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燃烧性能等要求。并随审核意见书一并下发《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样品规格与数量》(附件2)、《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抽样检验样品规格与数量》(附件3)、《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单》(附件4)、《建筑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封条》(附件5)。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当查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或抽样检验报告,凡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或抽样的,应督促有关单位或人员及时取样抽样并检验后再申请验收。对于见证取样或抽样检验报告判定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规范及消防审核意见要求的,应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见证取样或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所采用的防火材料应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准入信息可登陆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中国阻燃产品网》()查询,不得以见证取样检验报告代替其型式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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