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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

冀公(消)「2009」85号

 


 

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

为加强对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监督,推动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总队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对象

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和其他材料以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具体材料种类见附件1.

二、  检验工程范围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场所装修材料应当进行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检验:

(一)      高层公共建筑;

(二)      地下公共聚集场所;

(三)      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      地上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商场、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

(五)      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的其他内装修工程;

(六)      其他需要检验的场所。

三、  检验的装修、装饰项目

(一)民用建筑内部装修的顶棚、墙面、地板、割断等。

(二)民用建筑内部装修、装饰配套的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

(三)工业厂房的顶棚、地面、地板、隔断等。

具体见证取样、抽样检验项目规格及检验周期见附件2.

四、  检验工作的法律依据

全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各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具体条文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第2.0.9条规定:“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对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进行抽样检验。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施工,应在相应的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四、检验工作的步骤和程序

(一)审核告知

1、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时,应将内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必须写明:“装修工程中,应按照《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对装修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同时,以告知书(见附件3)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的材料名称、数量及燃烧性能要求等内容,并将审核意见书、告知书一并送达建设单位。

2、对于重要单位和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要求建设单位对装修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对综合装修项目要按功能区划分分别取样。对装修功能单一,但面积较大的装修项目,要按装修材料生产批次分别取样。对使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B3级或无限制要求的部位,可不取样。对A级材料原则上不需要取样;但对使用的A级材料防火性能有质疑时,可要求建设单位取样送检。

(二)取样、封样、送检

1、在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需见证取样的装修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装修施工工程中,应对需抽样的装修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

2、建设单位应对现场见证取样、抽样出的装修材料进行密闭包装,由相关抽样及见证人员在封条(自制,盖章,见附件4)上签名确认,现场填写见证取样、抽样材料清单(附件5),并加盖公章。

3、材料送检时,应附现场见证取样抽样材料清单、见证取样、抽样告知书及送检材料产品说明书(须在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的,还需提供相关处理、喷涂、安装工艺说明)等文件。

4、封样后15日内应送具备材料防火性能检验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见证检验工作。送检方式可为邮寄、托运或派人直接送达。送检材料或相关文件应确保内容齐全,并粘贴封条,未贴封条或封条损坏的,检验机构将不予受理。若经检验不合格,委托单位应更换材料重新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目前具备相应检验资质检测机构有:

1、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中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联系人:季广其,联系电话:01064517759,64517766;

2、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省都江堰市外北街266号,电话:028-7123815,7123794;

3、       河北新永兴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066号,联系人:李楠,联系电话:0312-3117883,3169333  

4、       其它合法检测机构(可通过有关网站查询)

(三)验收

1、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完整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未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或检验资料不去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受理。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装修方案变更,见证取样、抽样材料不去或送检材料与现场使用材料不一致的,应中止办理,并对需要补充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的项目出具告知通知书,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办理。对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更换装修材料,否则不予验收通过。

2、对已通过建筑消防设施审核,但未明确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抽样检验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验收过程中,根据现场实际确定检验项目,向建设单位发放见证取样告知通知书。对于抽样项目,应以尽量减少破坏装修为原则,进行抽样委托检验。在建设单位申请补检并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后,公安消防机构方予继续办理。

五、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施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是提高消防监督科技含量、消除装修工程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早在2005年就对见证取样检验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9”央视大火和“3.16”中央美院火灾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级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提高对见证取样检验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强化措施,切实把见证取样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各级要强化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对见证取样工作负总责,必须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导落实。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单位和群众对见证取样工作的认知度,强化建设、监理、施工以及生产销售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

(二)严格执法,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把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作为防火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施工期间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监管环节,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专项整治活动,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的整治力度。对未按规定对内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或装饰装修材料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投入使用,对违规使用依然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的,要责令限期拆除,依法查处。对新更换的装饰装修材料,要督促相关单位做好见证取样检验工作。

(三)强化措施,确保见证取样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量化、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步骤、工作标准和工作方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送检有序开展。总队将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并作为面度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工作实效,总队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每月公布各地送检情况。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度,对工作不力、不落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见证取样抽样检验装修材料范围表

  2、河北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项目表

  3、河北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告知通知书

  4、河北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封条式样:

  5、河北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材料清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1: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检范围表

子分部工程

见证取样检验

抽样检验

纺织织物

 

B1(B、C)级、B2(D、E)级纺织织物。

1、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织物,每种取2m2检测燃烧性能;

2、施工过程中受湿浸、燃烧性能可能受到影响的纺织织物,每种取2m2检测燃烧性能;

木质材料

1、B1(B、C)级木质材料;

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1、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测燃烧性能;

2、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测燃烧性能。

高分子合成材料

1、B1(B、C)级、B2(D、E)级高分子合成材料;

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用的阻燃剂与防火涂料。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测,每种取0.3m2检测燃烧性能。

复合材料

 

1、B1(B、C)级、B2(D、E)级复合材料;

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用的阻燃剂与防火涂料。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后的泡沫塑料应进行抽样检测,每种取4m2检测燃烧性能。

其他材料

1、B1(B、C)级、B2(D、E)级材料;

2、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用的阻燃剂与防火涂料。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附件2:河北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项目表

材料类型

性能要求

材料名称

样品大小及数量

检验周期(工作日)

 

匀质材料

A级

吊顶板、护墙板、地面板、隔断板、固定家具、不燃玻璃钢瓦、不燃墙板等

1、  板材:

500㎜×500㎜×1块;

2、  管材:500㎜×2段。

注:厚度为原厚或小于80㎜

 

28

复合(夹芯)

材料

A级

浸渍有机树脂的无机板材,铝塑复合管、板、泡沫夹芯板材等

1000㎜×190㎜

注:厚度为原厚或小于80㎜

28

 

难燃材料

 

难燃板材等

B1

B1级要求的护墙板、装饰板、固定家具面板、纸面石膏板、经阻燃处理的板材等

1000㎜×190㎜

注:厚度为原厚或小于80㎜

28

可燃材料

可燃板材等

B2

B2级要求的护墙板、装饰板、固定家具面板等

90㎜×230㎜

注:厚度为原厚或小于80㎜

7

铺地材料

B1

木地板、地毯(羊毛、化纤、混纺地毯等)、地毯胶垫、高分子材料铺地板、复合地板等

2m2

28

B2

28

窗帘幕布类纺织物

B1

窗帘布、幕布、沙发布、装饰布、墙布等

1m2

6

B2

6

塑料

套管

B1级

PVC电线电缆套管

1000㎜长

7

塑料材料

B1

塑料门、窗、瓦、玻璃钢瓦、红泥浪板、塑料墙纸等

1、板材:

500mm×500mm

2、管材:1000㎜

3、墙纸:1000mm×450mm

4、线材:150mm厚度均为原厚

7

B2

管道隔热保温用泡沫塑料

B1

橡塑保温材料、硬泡沫塑料等

1、  板材:

500㎜×500㎜

2、  管材:1000㎜

注:厚度均为原厚

7

B2

7


饰面型防火涂料

已涂板材

大面积分隔采用的木质板材、局部使用的木质档料等

900mm×900mm×(5±0.2)mm局部使用的本质挡料应为长度600mm、宽度尽可能宽,厚度(5±0.2)

7

涂料(未涂板材)

饰面型防火涂料

5kg

7

 

 

附件3:河北省建筑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检验告知通知书

                                                            

                         

 

你单位                            (项目)的防火设计中所

 

采用的下列装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筑内部装修

 

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要求,应送具备材料防火性能检

 

验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检验(如:河北新永兴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066号,联系电话:0312-3117883,3169333;

 

或其他合法检测机构),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特此告知。

 

装修部位

材料名称

取样部位

样品

数量

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房间隔墙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电线穿管材料

 

 

 

 

风管及保温材料

 

 

 

 

其他装修材料

 

 

 

 

备注:1、表格项目可自制。2、对装修复杂、功能分区域较多的,可另附表。

 

 

(加盖消防机构公章)

此文书共二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建设单位 

 

 

              日                        

 

 

 

 

 

附件4:见证取样(抽样)封条式样:

 

(抽样)

 

施工单位人员签名:

建设单位人员签名:

监理单位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盖章)

附件5:河北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抽样材料清单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号码

 

取样日期

 

送样期限

 

监理单位参与人员  (签名)

 

建设单位参与人员(签名)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  (签名)

 

施工单位意见   (盖章)

 

取 样 记 录

序号

样品名称

取样地点

取样

数量

取样

基数

型号规格

生 产 厂 家

1

 

 

 

 

 

 

2

 

 

 

 

 

 

3

 

 

 

 

 

 

4

 

 

 

 

 

 

5

 

 

 

 

 

 

6

 

 

 

 

 

 

备注

 

 

注:此表应填写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检验机构各执一份。如不够填写,可另增加。(第一联:检验机构;第二联:建设单位;第三联: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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